朝阳市威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朝阳市威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国园城矿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24民初2326号
原告:朝阳市威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泰安路7段6号。
法定代表人:苏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俊贺,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国园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背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化,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威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国园城矿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朝阳市威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