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22民初1569号之一
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胜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2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计15元。
审 判 长 赵兴萍
审 判 员 厉 平
人民陪审员 杨惠平
书 记 员 雷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