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胜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胜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2441号
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胜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在卷证据材料显示,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胜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就承建黄平县飞云崖十里生态湿地公园项目的合作事项进行了约定,现双方因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产生纠纷,则本案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黄平县,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谭晓劲
书记员  丁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