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8财保194号
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小路**。
法定代表人:张百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利,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D98,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汉威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陆井卫,经理。
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京0118财保70号裁定,裁定立即对被申请人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五十三万元进行冻结。解除对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万九千元担保资金的冻结。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全额支付给申请人借款,故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五十三万元资金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万九千元担保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贵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