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419号
原告: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98。
法定代表人:陆井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阳、臧一洁,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福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509548,住所地:江苏省***市连云区连云开发区经八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永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顺福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8元,减半收取13554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陶明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