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

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81执异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金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81MA35JWGY8R。
法定代表人:温庆泉,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庞东元,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桦林北路洪瑞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16080514X3。
法定代表人:廖勇飞,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西津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26859826324。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东元、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赣0781执15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6×××78-1账户内存款150000元。被执行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称,我院(2020)赣0781执15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理由: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共签订4个施工合同。分别为瑞金市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山岐水电站改造工程、瑞金市山岐水电站大坝加固工程、瑞金市山岐小水电站管网延伸工程下胜谭管网铺设工程、山岐水电站增加电缆工程。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将前述四个工程转包给被执行人庞东元施工。瑞金市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山岐水电站改造工程未拨付金额为271448元、瑞金市山岐水电站大坝加固工程未拨付金额为269064元、瑞金市山岐小水电站管网延伸工程下胜谭管网铺设工程未拨付金额为11300元、山岐水电站增加电缆工程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即以上四个工程项目我公司未拨付工程款为551812元(实际剩余552012元)。因被执行人庞东元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你院分三次将剩余工程款552012元全部划走。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赣0781执1745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划走190000元,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赣078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走115295元,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赣0781执6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走24671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请求:中止(2020)赣0781执1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停止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36×××78账号内150000元。
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2020)赣0781执1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019)赣078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瑞审投函(2019)343、344号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价款的函复印件、瑞审投函(2017)1037号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价款的函复印件、瑞金市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山岐水电站增加电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0782317、16029734、0158066、0782318、0387875、0284108、0359219号支付结算委托书复印件、(2019)赣0781执1745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020)赣078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020)赣0781执6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东元、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9)赣078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赣0781执15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6×××78_1账户内存款150000元。
本院认为:我院(2019)赣078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五项为:第三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山岐水电改造工程及山岐水电站大坝加固工程的模板安装工程款103371.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鉴定费1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内容并未明确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且该公司在收到我院(2019)赣078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后,明知要对山岐水电改造工程及山岐水电站大坝加固工程的模板安装工程款103371.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鉴定费1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情况下,既不履行义务,在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其送达(2020)赣0781执60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又不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致使246717元被我院因其他执行案件扣划,导致本案无剩余工程款可供执行。综上,我院冻结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李小通
审 判 员 黄 嵘
审 判 员 杨益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