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

阙宁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1371号
原告:阙宁波,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生,住赣州市崇义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西津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859823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德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2XJQ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阙宁波诉被告***、***、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德源达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阙宁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阙宁波撤回对被告***、***、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德源达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424元,由原告阙宁波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