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申2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西津路**。
法定代表人:李冬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楼梯村(协顺电器对面)。
经营者:曾广兵,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赖纪彪,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
原审被告:江西德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高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东公司)与被申请人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以下简称广兵租赁部)、***、赖纪彪及原审被告江西德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东公司申请再审称:明东公司将其承包的德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给***是建设合同施工关系,***向广兵租赁部租赁钢管、扣件等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广兵租赁部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设备租金而不是工程款,一审法院适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判决明东公司对***欠广兵租赁部的设备租金及应支付的律师费承担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二审程序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明东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明东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现明东公司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明东公司申请再审在程序上不能支持。
综上,明东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何树明
审判员  钟华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