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建邦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35民初1464号
原告:赣州建邦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56867867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8710***3444。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西津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8***826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赣州建邦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赣州建邦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建邦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建邦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