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安兴众联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汇景恒福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19243号
原告:方琼华,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景恒福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西白塔村白大路3条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雪,总经理。
原告方琼华与被告***、被告北京汇景恒福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1月15日,方琼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方琼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方琼华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宋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