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4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861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波,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西白塔村白大路3条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微,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莹,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3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京0115民初1327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汇景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汇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六达公司主张双方仅就2018年的覆盖费签订过工程合同,对于2019年及2020年的覆盖费并未签订合同,亦未约定过单价,故汇景公司要求六达公司支付2019年及2020年的覆盖费没有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六达公司认为2018年的合同仅限于结算2018年的工程款,汇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2019年及2020年的工程款不能以2018年的合同为依据。
汇景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六达公司的上诉请求。
汇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六达公司支付绿网覆盖费共计5877209.77元;2.诉讼费由六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汇景公司的原名称为北京汇景恒福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变更为现名称。2018年4月,六达公司因实施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项目,委托汇景公司对拆除腾退范围内的所有裸露土地进行绿网覆盖。2019年2月7日,六达公司(甲方)与汇景公司(乙方)就上述绿网覆盖工程补签《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项目绿网覆盖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及范围为拆除腾退范围内所有土地全部用绿网覆盖,以防扬尘。工期为90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本次绿网覆盖范围为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范围内的所有裸露土地的全部面积,最终面积以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一针半普通绿网固定综合单价为1.38元/㎡、六针加密网固定综合单价为3.6元/㎡。结算时综合单价及工程量以本项目中标审计公司审定结果为准。付款方式为乙方完成全部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本项目中标审计公司核定的合同价格以及结算价格为依据进行支付。变更洽商对于增加的工程量按本项目中标审计公司确认的综合单价计价。经甲方确认的合同外增项目及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造价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于与本合同综合单价组成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可以本项目中标审计公司确定的综合单价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上述合同签订后,六达公司已向汇景公司支付了2018年的绿网覆盖费。2019年及2020年,因六达公司的拆除腾退项目仍在继续,故汇景公司继续为六达公司提供拆除腾退范围内裸露土地的绿网覆盖工作,但双方未再就2019年及2020年的绿网覆盖工程续签或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经北京智环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测绘,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一针半普通绿网覆盖面积为2784655.09㎡、六针加密网覆盖面积为33973.48㎡,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一针半普通绿网覆盖面积为34157.79㎡、六针加密网覆盖面积为518039.85㎡。汇景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8日及2021年3月10日向六达公司提起付款申请,付款审核单记载了工程审计面积及覆盖费用,该审核单上有服务公司汇景公司、管理公司北京新海恒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组北京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签字及盖章。测绘公司及审计公司均为六达公司委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汇景公司与六达公司在2018年初就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项目绿网覆盖工程达成协议,并在2019年2月份就2018年度工程补签合同,合同就工程范围、工程单价等做了明确约定。双方在2019年及2020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汇景公司继续为六达公司完成拆除腾退范围内裸露土地的绿网覆盖工程,现汇景公司已履行了绿网覆盖义务,六达公司亦认可该事实,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故法院认定2019年及2020年双方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现汇景公司已完成绿网覆盖工程,并接受了六达公司委托的测绘公司及审计公司的测绘审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绿网覆盖费。现六达公司对测绘公司确定的绿网覆盖面积予以认可,对单价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其所认为合理的单价价格。根据汇景公司提交的2019年补签的2018年度合同内容、2019年及2020年度付款审核单,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对汇景公司要求按照一针半普通绿网固定综合单价为1.38元/㎡、六针加密网固定综合单价为3.6元/㎡的价格计算2019年及2020年度绿网覆盖费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判决: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网覆盖费共计5877209.7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询,六达公司表示双方未签订2019年及2020年的绿网覆盖工程合同是因为六达公司以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实际上没有签订。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之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选择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汇景公司为六达公司完成绿网覆盖工程,双方曾于2019年对2018年已经完成的绿网覆盖工程补签《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项目绿网覆盖工程合同》,就工程范围、工程单价等做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六达公司已经向汇景公司支付了2018年的绿网覆盖工程的覆盖费;此后,汇景公司继续为六达公司完成2019年及2020年的绿网覆盖工程,双方未再就2019年及2020年的绿网覆盖工程补签或者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六达公司表示双方未签订2019年及2020年的合同是因为六达公司以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六达公司在一审答辩时表示认可汇景公司已经完成2019年及2020年的绿网覆盖工程,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汇景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双方就2019年及2020年的绿网覆盖工程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正确合理。因汇景公司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根据六达公司委托的测绘公司及审计公司核定的工程面积向六达公司主张付款,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此前补签的2018年度合同约定的内容,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对汇景公司要求六达公司支付绿网覆盖费共计5877209.7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六达公司以双方未就2019年及2020年的绿网覆盖工程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六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40元,由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春燕
审 判 员 施 忆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