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3277号
原告: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西白塔村白大路3条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微,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861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景公司)与被告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微,被告六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绿网覆盖费共计5 877 209.7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项目绿网覆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庞各庄镇经营性建设用地拆除腾退项目拆除腾退范围内的所有裸露土地全部用绿网覆盖,最终面积以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一针半普通绿网固定综合单价为1.38元/㎡、六针加密网固定综合单价为3.6元/㎡。结算时综合单价及工程量以本项目中标审计公司审定结果为准。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
六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所诉2019年至2020年的覆盖费用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相应合同,原告起诉的没有合同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使用过,原告现在所起诉提交的证据是2018年的合同,2019年、2020年合同一直没有续签,单价没有合同依据,进行项目工程的时候,是我方下属服务公司进行对接,开始工作了并没有向我们公司和约部门去汇报合同签订的事情,后来我们发现合同没有签订,活已经开始干了。原告起诉是按照2018年的合同进行起诉,我们不同意。对事实我们认可,但是单价在2019年、2020年没有约定,我们不认可,我们之前一直在沟通和协商,还没有协商下来,原告起诉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汇景公司的名称于2020年5月15日由北京汇景恒福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汇景公司。2018年4月份,六达公司因实施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项目,委托汇景公司对拆除腾退范围内的所有裸露土地进行绿网覆盖。2019年2月7日,汇景公司(乙方)与六达公司(甲方)补签《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项目绿网覆盖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及范围为拆除腾退范围内所有土地全部用绿网覆盖,以防扬尘。工期为90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本次绿网覆盖范围为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范围内的所有裸露土地的全部面积,最终面积以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一针半普通绿网固定综合单价为1.38元/㎡、六针加密网固定综合单价为3.6元/㎡。结算时综合单价及工程量以本项目中标审计公司审定结果为准。付款方式为乙方完成全部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本项目中标审计公司核定的合同价格以及结算价格为依据进行支付。变更洽商对于增加的工程量按本项目中标审计公司确认的综合单价计价。经甲方确认的合同外增项目及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造价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于与本合同综合单价组成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可以本项目中标审计公司确定的综合单价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2018年的绿网覆盖费,六达公司已支付。2019年及2020年,因六达公司的拆除腾退项目仍在继续,故汇景公司亦继续为其提供拆除腾退范围内裸露土地的绿网覆盖工作,但双方未续签或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经北京智环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测绘,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一针半普通绿网覆盖面积为2 784 655.09㎡、六针加密网覆盖面积为33 973.48㎡,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一针半普通绿网覆盖面积为34 157.79㎡、六针加密网覆盖面积为518 039.85㎡。汇景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8日及2021年3月10日向六达公司提起付款申请,付款审核单记载了工程审计面积及覆盖费用,该审核单上有服务公司汇景公司、管理公司北京新海恒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组北京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签字及盖章。测绘公司及审计公司均为六达公司委托。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汇景公司与六达公司在2018年初就庞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项目绿网覆盖工程达成协议,并在2019年2月份就2018年度工程补签合同,合同就工程范围、工程单价等做了明确约定。双方在2019年及2020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汇景公司继续向六达公司提供拆除腾退范围内裸露土地的绿网覆盖工作,现汇景公司已履行了绿网覆盖义务,六达公司亦认可该事实,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故本院认定2019年及2020年双方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现汇景公司已完成绿网覆盖工程,并接受了六达公司委托的测绘公司及审计公司的测绘审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绿网覆盖费。现六达公司对测绘公司确定的绿网覆盖面积予以认可,对单价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其所认为合理的单价价格。根据汇景公司提交的2019年补签的2018年度合同内容、2019年及2020年度付款审核单,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对汇景公司要求按照一针半普通绿网固定综合单价为1.38元/㎡、六针加密网固定综合单价为3.6元/㎡的价格计算2019年及2020年度绿网覆盖费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汇景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网覆盖费共计5 877 209.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 470元,由北京六达盛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欢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盼盼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