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22民初4175号
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农安县合隆镇经济开发区834栋3层
法定代表人:孙亚成,总经理。
被告: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31号温馨花园17栋120室
法定代表人:杨秀国,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4.03元减半收取12422.02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人民陪审员 代凤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