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22民初4175号之一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农安县合隆镇经济开发区834栋3层

法定代表人:孙亚成,总经理。

被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31号温馨花园17栋120室

法定代表人:杨秀国,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吉0122民初41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5,504.00元。现申请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5,50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5,50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明江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人民陪审员  代凤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龙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