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3305号
原告:吉林省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2222号天骄公寓12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天光路31号温馨花园17栋1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00元减半收取11,7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江佰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