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万鑫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执13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国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国。
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1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车辆等信息登记。
3、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唯一出资人王景波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车辆等信息登记。
5、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调查被执行人王景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7、2020年12月16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