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抽纱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 上诉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已将**列为被告,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五份进口代理协议中均约定发生争议可向被上诉人上海**抽纱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