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等与三河市京城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民初1568号
原告:**1,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满族。
原告:**,女,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磊、徐振宏,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C座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4749189R。
法定代表人:孙玉双,董事长。
被告:孙玉双,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名流未来大厦519-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1759577W。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京城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京哈公路南侧一建家属楼3单元102、202。
法定代表人:刘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茂森、金美晴,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十一公司)、孙玉双、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田机电公司)、三河市京城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永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1、**诉称: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201元、死亡赔偿金1248126.8元、丧葬费507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1414127.3元。由四被告承担50%的责任,即707063.65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二原告及女儿**2居住在三河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2018年7月9日早晨6点多,**2从家出来,通过消防通道的门,在消防栏杆的空档坠落死亡。三河市公安局出具证明载明排除他杀。事发后,原告方查看死者坠楼地点发现:消防通道的门是损坏的且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消防栏杆的空档为15厘米,违反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规定。所以,才导致两周四个月的孩子轻易通过消防通道的门从消防栏杆的空档坠落。城建十一公司、大田机电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该住宅小区设计、建设违反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京城永信公司亦未尽到安全物业服务的义务,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四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对二原告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原告**1及死者的奶奶相继住院治疗,但四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故我诉至法院。
京城永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地及我公司实际经营地均为河北省三河市,并经三河市公安出警,又涉及不动产建筑物侵权,在审理过程中需到现场或者相关建设、消防、验收等部门进行调查,故由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另,城建十一公司的经营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大田机电公司的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孙玉双的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京城永信公司的经营地在河北省三河市,故即使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平谷区人民法院也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大田机电公司的注册地址虽为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但其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名流未来大厦519-521室。被告孙玉双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未在北京市平谷区。城建十一公司的住所地及实际生产经营地亦均未在北京市平谷区。同时,京城永信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在河北省三河市,且侵权行为地亦在河北省三河市,据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京城永信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景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建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