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亿起点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亿起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8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田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亿起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起点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田机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不存在我公司单方面扣押现场材料的行为,金亿起点公司同意材料留在现场。二、现场还留存大量材料,并未全部丢失,一审法院裁判全额赔偿明显缺乏依据。一审我公司在庭审中补充提交的材料和清单等是为证明现场还有大量材料,在庭审中也表示我公司保留材料无任何实际作用,金亿起点公司随时可以拉走,对于现场遗留材料金亿起点公司无直接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现场材料具备返还条件,一审法院直接判赔缺乏法律依据,现场都是施工材料不存在价值损毁没有返还价值的情况,应先予返还。三、材料并非由我公司使用,我公司对材料部分丢失没有过错:我公司不负责现场的管理和安保工作,材料滞留现场与材料被盗窃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四、2022年7月17日后,金亿起点公司拒不拉走材料、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五、本案中金亿起点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六、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设备租金争议不应在本案中处理。金亿起点公司诉讼请求第三项设备租金损失,不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范畴,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鉴于我公司拟就金亿起点公司欠付的工程垫付款及工程量有关争议提起诉讼,该设备租金纠纷应在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 金亿起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大田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一、本案双方之间并没有对工程量进行核算,实际上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大田机电公司一直要求我公司对大田机电公司所起草的工程量核算后才可以拉出相应的材料,但是我公司是不认可大田机电公司工程量的,大田机电公司就一直扣着我公司的材料,我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在6月8日、9日、14日、16日、18日这几天我公司均明确要求大田机电公司及时返还材料,并也明确提出了大田机电公司所制造的工程量清单有问题,要求对工程量重新进行核算。二、大田机电公司称在7月16日要求我公司领取相关材料,但实际情况是在2022年7月14日我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在2022年8月4日对方明确表示升降机车不能拉走,对方没有真实返还相关材料的意愿。三、关于材料清单问题,我公司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大田机电公司员工于2022年6月6日计算我公司退场时所剩余相关的材料及设备,该数据来源是大田机电公司员工制作,因此对于确认双方本案争议焦点大田机电公司所扣押的具体材料数量,应当以该数据为准。四、关于大田机电公司所说材料具有返还价值问题,本案中我公司在2022年6月8日后不断要求对方返还材料,但对方均拒绝,导致在2022年7月我公司的供货商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赔偿相应款项,特别说明该供货商是大田机电公司指定的,本案中我公司实际上是处于施工队地位,所以不存在相应的仓库条件,也不存在保留相关的工具材料等问题,相关的工具设备均是针对大田机电公司项目所进行的单独购置,在供应商已经起诉要求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已经不具有相应的返还条件,因此我公司认可一审判决所认可的事实以及判决事项。 金亿起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田机电公司赔偿我公司钢管及构件等辅料费用239291.67元;2、判令大田机电公司赔偿我公司工具费用59055元;3、判令大田机电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扣押期间我公司租赁损失41086.67元及临工手柄损失5550元;4、诉讼费由大田机电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3月,大田机电公司(发包方)与金亿起点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两份《北京中骏西长安世界城工程空调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就北京中骏西长安世界城项目空调工程中的机房设备管道安装和空调风盘设备安装由金亿起点公司承包,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2022年6月,大田机电公司与金亿起点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双方同意金亿起点公司退出本项目,现大田机电公司代发金亿起点公司工人工资,该工资将等额抵扣承包合同工程款,代发工资共计322692元。” 2022年9月15日,金亿起点公司自大田机电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将其租赁的4台6米剪刀车拉走;2022年9月29日,金亿起点又将其租赁的剩余4台剪刀车(3台6米剪刀车,1台8米剪刀车)拉走。每台剪刀车均配有控制手柄,金亿起点公司在拉走剪刀车时丢失了3个控制手柄。 经询问,金亿起点公司与大田机电公司均表示截至开庭前,双方就工程量没有进行结算。 对于上述无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金亿起点公司主张的辅料、工具、剪刀车是否系大田机电公司扣押以及扣押数量 金亿起点公司主张其公司退场后,大田机电公司拒绝退还辅料、工具和剪刀车。为此,金亿起点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屏视频,系金亿起点公司的负责人**与大田机电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之间的聊天,部分载明:2022年6月12日,***称“**,工程量以及现场剩余材料核对完了,你过来确认一下吧。”**称“**,有电子版的吗?我先看一下,因为我这边封着呢!估计周一或周二解封,要不您先给我发过来,我和**对一下,这样过去不就节省时间了吗?”随后***给**发送了《北京金亿起点-**-材料》《北京金亿起点-**-材料清点照片》等一系列材料。2022年6月17日**称“**,明天过去核对一下工程量您方便吗?我和**一起咱们三个人对下现场。”***称“152XXXX****秦。”**称“好的,收到。”周一,**称“耿经理,我核对了,现场物料清单没有问题,我6月6日撤场,请您尽快将物料归还,已经使用的进行折价补偿给我。关于工程量,我这边有异议,我联系了秦工,他答复不负责这个事情,我需要和谁对接,望告知。另外,我们的工具和8台升降机也在您那,也请您及时返还并支付6月6日后的使用费。”***称“**,您和公司去沟通去,我回老家了,还有升降车我没用,你也别找我要钱,之前联系你对工程量,你们不来,那段时间隔离,我在外面,***的工程量有问题,我找你们核对,你们也不来。”其中《北京金亿起点-**-材料》显示项目有“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位”,材料名称有镀锌钢管、角铁、槽钢、套管、钢板、蝶阀、平衡阀、闸阀、排气阀、过滤器、软连接、两通阀、温度计、压力表、不锈钢波纹管、吊装专用减震、伸缩节、膨胀螺栓、焊接法兰片、法兰盲板、单头螺丝、双头螺丝、丝堵、对丝、弯头、管箍、变径弯头、三通、变径、焊接三通,一共136项材料。金亿起点公司本案主张的剩余物料明细系依据《北京金亿起点-**-材料》。 2、报警照片,显示内容为警察出警。 3、***与**(剪刀车供应商)的电话录音,其中部分内容是**“耿经理,您好,我是就是咱们现场好多都用我们的升降车,我是宏信的。我问一下,咱们那边就是**跟您这边后来怎么样了?”***“应该是,他是这样的啊,就简单解释一下,他当时跑了,他把工人和升降车、工具车扔这了,然后工人是我们垫付的工资,我把钱给结了,然后他一直想来拉升降车,拉工具来着,后来又出面了,就是他说不清工程量,我们肯定不让拉走。最起码你跟他要钱,现在他能给你钱,你没事,想办法去弄走也行,因为现在你再不弄走,我跟你说过两天你就弄不出来了。”**“关键我们过去能拉走吗?”***“这个等等再说,我问一下,我问一下我们公司老总。”**“是,那我这边我想办法解锁,您那边您得想办法把我们的车弄了,因为这也不是他的财产,这是我们的。”***“我知道,因为你们有租赁协议是吧?”**“对。” 4、***与“上海宏信高空设备”的微信聊天截图,内容为2022年8月5日“上海宏信高空设备”询问是否能退还8台升降车的问题,***称对方已经起诉赔偿损失,担心升降车拉走后对方再找他们要,另外强调大田机电公司不是扣押,是对方人跑了。 5、民事起诉书,证明因为大田机电公司扣押其公司剩余物料,导致供应商起诉金亿起点公司。 6、《退场单》,载明“现有中骏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退场,升降车共退8辆,车号为XXXXX**、XXXXXX9、XXXXXX0、XXXXXX0、XXXXXX2、XXXXXX6、XXXXXX0、XXXXXX2,其中2022年9月15日晚退场4辆升降车,车号为XXXXX**、XXXXXX9、XXXXXX0、XXXXXX0、手柄退还2个,丢失2个。2022年9月29日退场4辆升降车,车号为XXXXX**、XXXXXX6、XXXXXX0、XXXXXX2,手柄退还三个,丢失一个,现升降车已退还。甲方:**(大田机电公司空调项目印章),乙方:**,升降车:**,2022年9月29日。”证明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协商,最终大田机电公司归还了涉案的8辆剪刀车,但丢失了三个手柄。 经质证,大田机电公司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是工程中的小负责人,非项目经理,双方未就剩余物料、工程款、工程进度达成共识,发送清单是现场施工人员的初步核对。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三四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是现场工作人员,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证据五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六中记录的机器退场、手柄丢失的事实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该证据是**闯入****,强行要求**签字,**拒绝后**等人在其**找到大田机电公司项目章,自行加盖后离开现场。且手柄与剪刀车并不是一体的,可能丢在工具里被金亿起点公司的工人拿走了。 经询问,金亿起点公司称之所以分两次退场升降车是因为第一次有一辆车没有找到,另外三辆车较难拉出来。 大田机电公司主张其公司并未扣押金亿起点公司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升降车,是金亿起点公司的**跑路,在大田机电公司多次催促下一直未前往公司拉走相关材料和设备,且金亿起点公司的工具早已被工人拿走。为此,大田机电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大田机电公司涉案工程负责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6月6日**“你好,**,今天工人已经停工,看下一步怎么安排,10多人在门口坐着也不像那么回事啊!”***“昨天和我说19个,今天21个了,又两个人你自己解决吧,我没有这个义务,你上个月借了十万你都不给人家。”**“真是没有别人了,我现在没有钱,要是有钱我就不和您说了。”6月8日**“**,升降车今天能退吗?租赁公司问我了。”6月9日**“**,升降车今天能退吗?”***“对完账。”**“现在升降车一天400多块钱!东西不拉可以干嘛还扣着升降车呢?”***“你们干的活太少了,赔太多,你要着急就赶紧对账。”**“行吧,那就不着急,听您的!”***“你对完账超付的多久给我们,你合同签的中途退场只给30%,我们也不和你计较这么多,赔的这些你得给了吧。”**“量还没对完,对完再说好吗?**,我也明白您是什么意思,现在这个活干到现在成了这样的结局都是大家不想看到的,我现在辅材、人工其他好多东西我也是花钱买的,您觉得我没赔钱我也没办法解释了,您也不会信。我现在我在整理单子,对完工我也准备找人咨询一下后面结算的事,干的活有数,工有数,材料有数,现场图纸更改,现场提出的安装问题解决时效,还有其他的事到时候一起说吧,我现在垫的钱也要有说法,包括现在撤场点数的人每天工费退场等,您会说是我先自己说退场的,但现场施工图纸变更增加难度您是不是也该增加费用呢?现在升降车您扣着不让退每天400多费用这个钱最后谁出!”6月14日,**“**,我今天几点过去找您方便?**,下午有时间吗?”***“没时间。”**“哦,那您看看什么时候方便我们见面聊一下剩下的事儿吧,升降车现在又过去好多天了,您看看给安排一下明天退场吧,费用是按天计算的。”***“现场天天有队伍看现场,机房都没做多少。”**“大机房该做的管都差不多了,超市的机房上面的管也做了,管材和管件还有工具电线电缆二级箱三级箱都在现场,***西都不动,我觉得升降车是租的,先退了吧,剩下的算完了再说可以吗?我想和您见面好好先聊聊剩下的事,没有别的意思,该我出的我不会和您反驳的。”6月15日**“**,今天您有时间吗?”***“先把你的工程量签了再聊。”6月16日***“你什么时候把工程量确认单过去签了。”**“明天过去找你可以吗?好的,我知道了**,找您签可以吗?”***“你找***那儿签去就行,签完了之后你再跟他把账对了吧。”**“**说不是找您签吗?”***“那你来公司签吧。”**“好的,我明天几点去找您方便?”***“你直接过来签就可以,随时有人。”**“好的,明天我过去见面聊。”6月17日**“**,我几点过去找您方便?”后**“**,方便回个微信。”6月18日**“**,昨天估计您有事没回信息,今天您看看抽出点时间把剩下的咱们商量出一个结果吧,从工人也6.4撤场到现在也10多天了,现场材料和管件,升降车,还有工具电线电缆二级箱三级箱在什么条件下您能让我撤场!您昨天说安排今天对工程量我是找**还是胡工呢?”***“你先把工程量签了,拿过来。”后***“我们挺忙的,核验一次又一次肯定没时间。***核对过了。”**“***是和**核对过了,但是**列出来的我和**碰头了,有些地方没有明确,有些地方他也记不住了,再到现场走一圈,核对一下**的书面量,没问题我就签字给您送过去!”同日,后**“**,我估计您太忙没有时间,现在商量到这里也成了白热化了,我现场材料和管件的清单**已经发给我了,您说我完成工程量太少现场也有记录可查,昨天您说要安装合同办事我来我也看了一下,既然合同是和大田签的,起诉我也应该是大田,我这两天也咨询一下律师,看看应诉的事宜,不过材料和管件是我赊账进场的,没有用完的材料现在还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这两天我会去门头沟工地拉剩下的材料,您有时间也可以过去,打扰您了,这段时间给您带来的烦恼请您谅解。”7月16日,***“现场材料厂家,设备厂家都找我们说你欠人家钱,你抓紧把你的事解决掉,不要影响到我们公司这边,你跑了以后人工费给你开了,设备材料一直放在现在你抓紧解决,我们没有义务帮你保存。”**“第一,我没有跑,第二,设备不是我来采购我没有欠款。第三,现场的材料和工具,电缆线是您不同意我拉走我才没有拉,所以你有义务帮我保管,丢失了您要负责。第四,6.6号我们协商退场,退场后升降车您不让退场还在继续使用,6.6号之后的费用由您来出。第五,材料商的钱是您不让我拉剩下的料,我不退回没法和材料商核算。既然您扣留这么长时间了现在让我拉走,您看这两天什么时间过去去清点一下数量,和清单上没有出入我们拉走。”***“没人不让你拉,设备材料我们也没有用,设备是升降机厂家说你一直不给人家钱,材料商也是一样,我给你的代表的工人工资和10万元借款什么时候给我,现场的数量是你们统计出来让我制作的表格,发给你也不签字确认,你都不认我们没办法现场给你核对,我没有义务给你保管,你至今也没有一个解决的态度,你赶紧给人家解决,我只是告知你一下。”**“你们一直扣我的工具,设备和材料,这还叫没有不让我拉走?我明天上午九点过去拉材料,您这边也派人咱们对接清点一下,要不然6月6号以后,用没用材料,用了多少材料就说不清楚了。”***“赶紧把你的东西拉走,你东西放在哪里你自己清楚,我们现场都是管理人员没人用你东西,我借你那个10万元,还有代开工资什么时候还我们。”**“6月6号,***给我发的现场剩余材料清单,期间我为了拉走升降车和材料还报了警,警察也出警了,要是少了材料或者找不到升降车,你们要承担。”***“那个清单是你现场带班报给我们的,我们是让你核对,核对没问题你得签字确认,我们才能和你一起现场核对,你迟迟不签字为什么,就算你说的清单和设备数量都能对上,我们也不会扣下,我们没有用,没有地方放,你放在现场总包迟早给你清理掉,而且你欠我们这么多钱,我们扣下也抵不平你的欠款,我们只能尽自己最大得能力帮你看着点,现场好几十个班组,我没义务派个人24小时给你看着,限你一周内赶紧弄走,把我们的欠款尽快还回来。把你的材料商和设备商处理好,不要影响我们公司和甲方的声誉。”**再次提到“你们一直扣我的工具,设备和材料,这还叫没有不让我拉走?我明天上午九点过去拉材料,您这边也派人咱们对接清点一下,要不然6月6号以后,用没用材料,用了多少材料就说不清楚了。”***“你的设备工具数量从来没给我们报过,你那些材料都是***统计报的,让你过来签字对账,你干嘛不来啊,你借的十万和给你代开的工资,你还不还,你的材料,施工进度到哪里,有多少没有做,***已经报给我们了,设备和工具从来没有说过,而且这些也没人移交给我们,你是想用这些东西和我们抵账吗?”后**表示其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与**的电话录音,显示内容为**曾表示把工具、管材让小胡与**把这个量确认一下,反正也不拉走。因为升降车是租的,有费用所以要拉走。***表示该拉拉,晚上再说这事,先解决工人的事情。 3、现场照片,内容为现场的材料情况。 4、自制物料清单,内容为大田机电公司对现场材料清单后的剩余材料明细(与金亿起点主张的材料明细不同)。经询问,统计方法是各承包单位的材料都在1000平方米的库房里放着,都是各家自行围挡,分不太清楚,通过与各方核对后进行的统计。 5、**的身份复印件和通话记录截图,证明**强行闯入**要求签字**。 经质证,金亿起点公司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而且从该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多次要求拉走升降机,但是对方一直拒绝。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金亿起点公司的**同意不拉走材料和设备。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说明大田机电公司确实扣押了物料。对证据四不认可,应以***之前发送的材料清单为准。对证据五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询问,大田机电公司与金亿起点公司均称**从施工现场拉出设备材料需要由大田机电公司向总包申请设备材料退场,办理相关手续,经过总包同意签“出门条”,在门卫处核对后拉走。 二、具体损失金额。 金亿起点公司主张辅料损失金额239291.67元,工具损失金额为59055元,剪刀车损失金额为41086.67元及临工手柄损失5550元。为此,金亿起点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升降机设备租赁合同,显示金亿起点公司自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租赁了7台型号为JCPT0807DC自行剪刀式高空作业车,平台高度为6米,租金单价1400元/台/30天;1台型号为JCPT1012AC自行剪刀式高空作业车,平台高度为8米,租金单价为1600元/台/30天。进场日分别为2022年3月4月,最短租期为30天。 2、宏信公司向金亿起点公司发送的客户结算单,显示内容为8台剪刀车的租金单价、起租日、结束日期,应付租金金额。 3、宏信公司向金亿起点发送的定损单,显示3个临工手柄总成(含支架),单价1850元。 4、送货单8张,显示内容为各个不同单位的供货明细清单,证明材料价格。 5、工具收据若干张,内容为各个不同单位提供工具的名称价格,证明工具价格。 经质证,大田机电公司对证据一、二真实性无法确定,其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对证据三不予认可,称没有宏信公司的公章;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金亿起点公司称证据三中之所以没有公章是宏信公司系统出具的定损单,左上角有宏信公司专属条形码。 审理中,金亿起点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北京金亿起点-**-材料》中各规格材料对应的单价金额,并据此计算出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大田机电公司对各规格材料对应的单价金额没有异议,对手柄单价认为上下差不太多。 经询问,金亿起点公司称其主张的工具赔偿明细系通过工人的回忆大概整理出明细清单,大田机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现在已经基本没有任何工具,撤场时,金亿起点公司的工人均已将工具带走。 大田机电公司主张就涉案工程,其公司向金亿起点公司出借10万元,并替金亿起点公司垫付工人工资32万余元。即使存在赔偿,也应优先与大田机电公司为金亿起点公司垫付的款项相抵扣。为此,大田机电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条及转账记录,借条显示内容为**向大田机电公司出具的,借款金额为10万元。转账记录系***向**转款10万元。 2、《协议书》以及转账记录,其中《协议书》载明“金亿起点公司及**经大田机电公司同意退出本项目施工,因金亿起点公司欠付工人工资,经与大田机电公司协商一致,现大田机电公司代发金亿起点公司工人工资,该工资将等额抵扣上述承包合同工程款,代发工资共计322692元。后附有工人工资明细表。” 经质证,金亿起点公司不认可上述的关联性,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理中,法院向宏信公司核实其公司与金亿起点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定损单等内容,宏信公司认可上述材料。 对于上述争议的证据,认证如下: 双方对于**与***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的电话录音、***与**(剪刀车供应商)的电话录音、***与“上海宏信高空设备”的微信聊天截图、现场照片、报警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大田机电公司虽对《退场单》的合法性不认可,但对其中记载的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法院对该《退场单》中的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大田机电公司虽对升降机设备租赁合同、客户结算单、定损单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根据法院向宏信公司调查了解的情况,同时结合双方在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记录中对于升降机系自宏信公司租赁,手柄损失金额相差不大等陈述,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大田机电公司提交的《协议书》与其提交的退场协议中载明的代发工人工资金额相同,故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金亿起点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工具收据,从内容上无法看出系用于本案诉争工地,且大田机电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大田机电公司提交的自制物料清单系其自行制作,金亿起点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与大田机电公司工作人员***之前发送的物料清单,即《北京金亿起点-**-材料》不同,故法院对大田机电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纳。大田机电公司提交的借条,系案外人与其公司之间,故法院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证据,双方争议事实认定如下: 根据**与***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的电话录音可以看出金亿起点公司自2022年6月8日起多次与大田机电公司的负责人沟通升降机退场事宜,在大田机电公司提出先确定工程量的情况下,金亿起点公司亦主动沟通确认工程量的时间及对方的确认人员。并于2022年6月17日与大田机电公司的两位现场负责人分别沟通,要求前往现场确认工程量,但均未得到对方的有效回应;于2022年6月18再次要求现场材料、管件、升降车退场,并沟通工程量的确认人员,但大田机电公司要求对方先签署已与金亿起点公司工作人员***核对过的工程量确认单,在金亿起点公司提出合理质疑并要求再现场核对一次就签署确认单的情况,大田机电公司未予回复。虽然大田机电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始以微信沟通的方式要求金亿起点公司尽快将现场物料和设备退场,但金亿起点公司在回应中予以否认并再次沟通材料和设备退场时间;大田机电公司虽在整个沟通过程中未做不同意退场的陈述,但其提出了偿还借款、先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等条件,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材料设备退场需要大田机电公司配合向总包方申请、办理手续、获取出门条后方可拉走材料和设备。综上以上情况,法院确认金亿起点公司将材料设备自工地退场需要经过大田机电公司的配合和准许,且金亿起点公司自2022年6月8日起对大田机电公司陆续提出升降机、现场物料等退场要求,并告知了金亿起点公司目前面临的各种损失,但大田机电公司未予以准许和配合。大田机电公司主张金亿起点公司主动将材料设备留在工地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与***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确认大田机电公司的***曾将现场剩余物料的核对结果发送至金亿起点公司的负责人,大田机电公司虽主张***不能代表其公司,但***系工程现场的负责人,且其不仅发送了剩余物料清单,还发送了其他工程量确认单等,金亿起点公司有理由相信***可以代表公司进行现场物料核对,在金亿起点公司认可该份剩余物料清单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份物料清单,即《北京金亿起点-**-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大田机电公司认可金亿起点公司主张的该清单中的物料单价,故法院确认金亿起点公司现场剩余物料金额为239291.67元。 金亿起点公司主张的工具清单系其公司凭借工人回忆所统计,且大田机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工人已将工具带走,故金亿起点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金亿起点公司与大田机电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金亿起点公司自2022年6月8日开始要求剪刀车退场,在大田机电公司的配合下于2022年9月15日退场4辆,于2022年9月29日退场4辆。故法院确认4台6米剪刀车的租金损失天数为98天;3台6米剪刀车和1台8米剪刀车的租金损失天数112天。根据设备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单价,确认金亿起点公司的剪刀车租金损失金额为39946.66元。因升降车手柄丢失3个,根据定损单中手柄损失单价,确定手柄损失金额为5550元。大田机电公司主张手柄混在工具中被工人拿走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大田机电公司未予准许和配合金亿起点公司的物料和设备及时退场,并造成金亿起点公司损失,大田机电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金亿起点公司剩余物料损失金额为239291.67元,剪刀车租金损失金额为39946.66元,手柄损失金额为5550元。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大田机电公司对金亿起点公司所负债务系侵权之债,而金亿起点公司对大田机电公司有可能存在的债务系合同之债,两者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债务,且后者尚未确定,故相互不能抵消。大田机电公司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综上,金亿起点公司要求大田机电公司赔偿现场剩余的物料损失239291.67元、剪刀车租金损失39946.66元、手柄损失55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金亿起点商贸有限公司退场时剩余的物料损失239291.67元、剪刀车租金损失39946.66元、手柄损失5550元,以上共计284788.33元;二、驳回北京金亿起点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金亿起点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大田机电公司提交工程结算单及付款记录,证明目的为双方之间已完成工程施工进度结算,金亿起点公司已支付了相应工程款,本案中所谓的扣押材料租金以及已经办理的工程款实际是金亿起点公司欠大田机电公司款项,所以金亿起点公司才一直拖着办结算。金亿起点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通过该证据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对3月、4月的工程量进行了签字,并没有对最终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确认,而对方所支付的款项也并没有说明其款项是结算款,我方认为该款项是工程进度过程中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本院认为大田机电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焦点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及范围认定缺乏直接必要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大田机电公司主张现场还有部分属于金亿起点公司的物料可以返还,且该部分应从赔偿范围扣除。2023年5月25日,本院组织双方前往北京市大兴区大庄桥兴钢钢城10号库兴源利盛钢铁进行实地勘验。经现场勘验,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大田机电公司所述物料目前存放于北京市大兴区大庄桥兴钢钢城10号库兴源利盛钢铁,共一捆,经双方清点确认物料包含:套管DN200三根、套管DN150一根、套管DN125四根、镀锌管150两根、镀锌管80五根、镀锌管65八根、镀锌管50两根、套管DN40十八根。上述物料均已无外包装且因露天存放部分物料生锈,部分管有变形情况。经清点,现场物料数量与大田机电公司一审提交的自制物料清单上载明的物料数量相差较大。金亿起点公司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物料系其公司当时购买的物料,其公司物料系供货商直接送至施工现场,应有包装且为全新未使用,而现场物料均已无包装且无法使用。大田机电公司主张物料确实存在客观丢失的情况,关于物料原始状态,大田机电公司认可当时物料系供货商直接送至现场,但不知道是不是有包装和全新未使用。大田机电公司主张,二审勘验笔录中应为“镀锌管40”,被误写称“套管DN40”.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否正确。 依据法院查明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金亿起点公司将材料设备自工地退场需要经过大田机电公司的配合和准许,在双方多次沟通后,大田机电公司未能配合金亿起点公司的物料和设备及时退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大田机电公司应就金亿起点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大田机电公司关于材料系金亿起点公司拒绝拉走、金亿起点公司应就材料损失自负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就财产损失范围。首先,关于物料损失。大田机电公司主张二审现场勘验清点物料系金亿起点公司遗留,该部分具备返还条件,应当从物料损失中扣除。大田机电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多种型号物料混装在一捆中,均无包装且部分存在变形和生锈,物料状态和型号与大田机电公司一审提交清单及照片差异较大,现金亿起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在大田机电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上述物料属金亿起点公司物料的情形下,现有事实证据不足以证明大田机电公司的主张,其要求扣除相应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剪刀车租金和手柄损失,一审法院依据剪刀车退场时间、租赁合同单价和宏信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的赔偿数额正确,上述损失系因大田机电公司未予配合退场导致,属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范围,大田机电公司主张非本案处理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大田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何 悦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