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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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192民初3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175957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北大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大道创业大厦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9751674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妍,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为“北京大田公司”)与被告江西北大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为“北大科技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北京大田公司与反诉被告北大科技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大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20748.53元、履约保证金120000元、安装产值金额33561.66元,合计274310.1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北大资源·***项目空调通风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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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通风系统安装服务。2018年1月18日,双方完成竣工验收。2018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书,结算金额为2414970.6元。2020年1月19日质保期到期。合同约定的5%的质保金120748.53元被告迟迟未返还。同时,因为被告的装修设计变动,致使9#23层部分设备未安装,被告从结算金额2414970.6元中还扣留了120000元作为该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亦未返还。根据双方在施工现场签署的施工文件,9#23层部分设备因被告原因中断安装。根据施工进度表及进度款等过程资料,原告已完成产值33561.66元,该金额未包含在前述2018年12月9日的结算协议书内,被告亦应支付。因协商无果,特向贵院起诉,***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大田公司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74310.19元的资金占用损失25387.59元,以3.7%的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2年7月20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540.42元,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29日至2022年7月20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30000元。事实与理由:依起诉状所述,被告欠原告274310.19元未归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原告有权按照《安装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之约定主张逾期付款款项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及2021年最高法申2923号案例裁判观点,原告有权主张本案维权的合理开支律师费30000元。
被告北大科技园公司辩称,一、案涉空调通风系统工程质保金120748.53元不应全额返还,应扣减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95599元及劳务费9559.9元,共计105158.9元,再行返还剩余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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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9.63元。原告施工的案涉空调通风系统工程在保修期内屡次出现质量问题,大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维修,导致答辩人自行组织维修,共支付维修费用95599元。依据《空调安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大田公司应在接到答辩人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进行维修,则视为授权答辩人自行组织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大田公司承担,并加收10%的劳务费。《合同结算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经答辩人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无息返还。鉴于此,案涉空调通风系统工程质保金应先行扣除已发生的维修费用95599元及劳务费9559.9元后,再行予以返还。二、案涉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尚未成就,答辩人不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促承包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担保承包人在约定的工期内按照约定的质量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因此,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大田公司自愿扣除12万元工程款作为9号楼23层未施工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但大田公司在收到答辩人9号楼23层复工通知后至今未进场施工,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故案涉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尚未成就,答辩人不应返还履约保证金。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9号楼23层已完成产值33561.66元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并未就9号楼23层已施工部分与原告办理过结算,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反映出9号楼23层已施工部分的产值为33561.66元,故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9号楼23层已完成产值33561.66元没有任何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裁判。针对增加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1、关于按年化3.7%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①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显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来计算资金占用费。②就被告应当支付的款项根本不应当计算利息,1、关于质保金部分:在《合同结算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质保金的返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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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质量保修期满,且被告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无息支付。而就质保期内已经存在的内机漏水问题,至今仍未解决,且被告已经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被告既未确认无质量问题,双方也未就解决主机漏水问题的维修费用予以确定,质保金是否尚有余款返还更不确定,应当待金额确定后,被告才负有返还义务,故原告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显然是错误的,不应予以支持。2、关于履约保证金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条件均是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9#23层仍未完工,且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复工通知后,仍未进场施工,故根本不符合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3、关于23层已完成产值,原告从未报送被告决算,未经决算显然也不具备支付条件,不应当计算利息。2、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①如前说述,被告不存在逾期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不应当支付违约金。②合同11页12.1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按逾期未付部分工程款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而不是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3、关于原告的律师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是因双方争议产生的诉讼,被告不存在滥用诉权,不适用该案例的观点,不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开支。
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会议纪要》项下的义务,完成北大资源?***项目9栋23层空调通风系统工程的安装施工。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95599元及劳务费9559.9元,共计105158.9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北大资源?***项目空调通风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将北大资源?***项目8、9栋空调通风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并约定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应当在接到反诉原告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若反诉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进行维修,则视为授权反诉原告自行组织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并加收10%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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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2018年5月16日,反诉被告在完成除9栋23层之外的工程后向反诉原告申请办理结算,并向反诉原告出具了一份《江西北大科技园空调通风工程后期施工保证函》,承诺在反诉原告确认9栋23层施工方案后15日内进场施工。后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8年7月3日形成《会议纪要》,双方就工程结算及9栋23层后续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在反诉原告确认9栋23层施工方案后15个自然日内反诉被告必须进场施工。2018年12月29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就案涉工程办理了结算,并明确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经反诉原告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无息返还。后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屡次出现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却并未按约定时间进行维修,导致反诉原告自行组织维修,共支付维修费用95599元。且反诉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反诉被告发出《关于***项目8、9栋空调安装工程复工的通知》,告知其9栋23层仍维持原设计方案不变,要求其尽快安排队伍完成9栋23层空调安装及调试工程的施工。然而,反诉被告至今未向反诉原告支付维修费及劳务费,也未进场施工,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综上,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北京大田公司辩称,一、基于多方面因素,原告实际上履行不能,无法完成9栋23层的施工。1、约定9栋23层按照新方案施工,重新议定方案和费用再复工,被告却要求按原方案施工,没有合同或约定依据。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7可知,9栋23层起初由于被告装修、设计方案不固定,导致我方无法装修。根据被告证据18,我***被告确认施工方案后15日内进场施工的条件是“相关施工费用按照新的施工方案进行核算、多退少补”。根据被告证据19,18年7月3日,会议内容第2条,提到“23层方案设计等工作尚未开展,核实启动未可知”对此证据17进行了确认;会议结论第1条,提到“23层按照新的施工方案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对证据18进行的确认。而被告复工要求按照原方案复工,与双方关于9栋23层约定不一致。2、原告质保期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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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主动询求复工,被告迟迟未作答复,视为双方关于9栋23层按照新方案施工的约定也已经解除。2018年7月3日,双方形成会议纪要按新方案施工。一年多之后,2019年7月16日,原告主动向被告发出《关于9#楼23层未施工部分申请函》,提到若19年8月底之前仍无法确定施工(以便我们在主合同有效期质保届内履行施工义务),将申请解除9#楼23层施工合同,并就9#楼23层申请结算。直至质保期终止,被告未答复。2019年12月13日,在主合同质保期届满之前,原告又发信给被告***总经理,再提9栋23层的施工结算问题,建设方还是未予回复。至此,原告认为9#楼23层合同已经解除。又是一年多之后,2020年12月16日,被告突然要求原告按原方案复工。我方作出相应答复,关于吊顶拆除、配件丢失、冷凝水管等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未获回应。双方无法就复工达成一致,无法复工。3、双方的合同签订于2017年7月,被告如今2022年7月要求按原方案施工,原合同的签订条件已经出现重大的本质的变化。包含23层已装修而被告不愿拆除或不愿支付拆除费用、23层设备配件丢失、要求增设的通气孔被告不愿增加费用、时隔已久多项成本上涨、失去合作信心等多方原因。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空调冷凝管排气管增设费用85799元及其劳务费没有任何依据,合同签订时厂家深化图纸及方案内并未包含此项。之后厂家的说明书内增设此项,被告却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内没有出现大面积漏水故障。被告提到的空调冷凝管排气管预留问题发生在质保期之后,并且并非故障维修问题,而是零件的增设问题。合同签订于17年,原告安装行为发生在18年,理应按照18年版本进行安装,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新版本进行安装没有任何合同依据。新版本新增项目支出款项属于合同外项目,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不应从我方质保金内扣除。签订合同时,合同内、施工图纸、供货厂家说明书内均没有此项施工内容和设计说明,没有标明需要安装或预留排气管冷凝管。原告也没有收到被告交付的设备部件。施工过程中,供货厂家LG现场监理、第三方监理单位均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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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也均未告知原告需要安装或预留排气管冷凝管,均未告知原告安装有误。国家正式颁布的GB50015-2019给排水规范、供热空调设计手册、暖通动力技术措施及各厂家的空调冷凝水管道安装规范均没有“所有室内机或每根冷凝水管需要安装排气管或排气口”的要求,而是均指明:在冷凝水排放系统最高点设置通气口。而多增加通气孔,反而带来滋生污染、管道脏堵等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公司提交的《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结算协议书》、《会议纪要》、《复工通知》及回函、邮件、工程进度款申请表、18年1月完成形象进度确认表、会议纪要(2018.12.5),被告(反诉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质保金退还申请表》、《关于9#23层未施工部分申请函》、《律师函》、《情况说明》、《关于申请结算及保证后期施工的函》,被告(反诉原告)有异议,因该证据系原告(反诉被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反诉原告)确认,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提交的南昌建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昌市北大资源9号楼冷媒泄露维修清单》及《南昌市北大资源8号楼三楼食堂不制***清单》,北京大田公司否认收到该清单,但认可该笔维修款项由其承担,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提交的南昌建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北大资源.***空调内机漏水问题说明》及2020年8月4日、8月10日、8月11日北大科技园公司向北京大田公司发出的《关于北大资源***9#楼多联机中央空调内机漏水问题》及邮件附件,北京大田公司有异议,但认可收到该邮件,因该邮件内容与漏水问题说明能相互对应,并附有附件,故本院对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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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进行综合阐述;对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提交的南昌建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昌北大资源内机漏水整改报价》一份,原告(反诉被告)有异议,因该报价单未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2日,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承包人、甲方)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大资源.***项目空调通风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北京大田公司承包北大科技园公司北大资源.***项目8、9#楼空调系统、新风、排风系统及其相应设备的安装工程等。工程包括空调系统及相应设备,新风、排风系统及相应设备,冷凝水排水系统,分户计量系统四个项目。本工程采用的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材料(加工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风险、包验收合格、包质保期维修。本工程价税合计金额壹佰捌拾伍万元整。合同还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约定情况之一,在竣工结算时应进行调整。调整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书面签证为依据。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1、空调设备、整体安装调试、空调监控及分户计费系统项目每月付进度款,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5%;2、空调设备、整体安装调试、空调监控及分户计费系统项目在空调通风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并取得所有当地政府要求的与本合同内容相关报告,付至合同价税合计金额的80%;3、工程结算在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付至经甲方审核后工程结算总金额的95%;4、质保金在本合同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本合同的质保金,质保金的支付方式为在规定的质保期满后10天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经乙方书面申请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给乙方。工程结算总价=合同固定总价+设计变更、洽商、签证+依据本合同的增加项目-依据本合同的减少项目-违约金和(或)损失赔偿额。保修服务约定: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两年(自本工程经甲方、监理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算)。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保修保养期满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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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最终验收,确认乙方已完成了应保修保养的项目,保修保养期即终止。但乙方应对该工程终身维护,及时维修。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维修只收取成本费。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则视为授权甲方组织维修,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和质量责任,同时甲方加收所有费用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在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交接给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将相关材料设备运至乙方现场仓库。乙方接收后,负责保管责任,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再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自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部分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8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就空调供货和安装的事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为:1、8、9#楼空调供货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合同所涉及至货物已全部到货。2、8、9#楼空调安装合同除9#楼23层外已全部安装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3、9#楼23层为我司自用部分,原计划中是需要进行精装修的。但目前精装修的方案设计等工作均尚未开展,且何时启动尚未可知。4、鉴于上述情况空调供货及施工单位提出,剔除9#楼23层,对其余已完成部分进行结算。会议结论:本次会议就上述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案处置空调供货合同及安装合同的具体事宜:1、在我司确认9#楼23层精装修施工方案后,15个自然日内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施工。相关施工费用按照新的施工方案进行核算,多退少补。2、为确保施工单位能够如期配合我司9#楼23层的精装修,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暂时扣除12万元作为施工单位承担9#楼23层施工的保证金。3、请合约部即刻开展对空调供货合同及空调安装合同的核算工作。核算完毕后,扣除上述第二项的保证金以及9#楼23层的施工费用后,按相关约定进行付款,剩余费用待结算完成后再行协商。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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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结算协议书(除9#楼23层外)》,内容载明:“现本工程(除9#楼23层外)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工程(除9#楼23层外)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除9#楼23层外)结算价款为2414970.6元,该价款为本工程除9#楼23层外的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本工程(除9#楼23层外)价款,本工程(除9#楼23层外)结算价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二条……。第三条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1339000元。第四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12078.53元,质量保修期满经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无息支付。……第六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955222.07元(即工程结算总价款2414970.6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339000元减少应扣除的款项减去应扣留的工程质保金120748.53元)。第七条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本工程除9#楼23层外)最终结算,不论双方出具的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均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2019年7月15日,北京大田公司向北大科技园公司发送《关于9#楼23层未施工部分申请函》,申请退还施工保证金12万元,并明确9#楼23层装修、设计方案尚不确定,故提出建议,若9#楼23层未施工部分于2019年8月底前仍无法确定施工,其公司将申请解除9#楼23层施工合同,并就9#楼23层已施工部分进行申请结算。
2020年12月16日,北大科技园公司向北京大田公司发送了《关于***项目8、9栋空调安装工程复工的通知》,载明:“现经我司研究决定,9栋23层仍然维持原设计方案不变。请贵司尽快安排队伍完成9栋23层空调安装及调试工程的施工。要求工期1个月,开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北京大田公司就该通知于2020年12月28日向北大科技园公司发送了回复函,载明:“收到通知后我司在第一时间与建设方、物业、供货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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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装事宜。向将沟通后影响安装施工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如下,提请建设方及供货方审核确认:一、相关吊顶拆除及恢复事宜:9号楼23层公共部分吊顶已经吊装、装修完成,北部、西部、及电梯间的吊顶影响我方安装,请贵司给与配合拆除及恢复,吊顶拆除后我方才有施工工作面及施工空间,方可进行冷媒管等安装工作。针对本问题我方建议以下解决方案:方案1:建设方或建设方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对相应吊顶部分进行拆除,待我方施工完成并完成相关隐蔽验收后由相关施工方进行恢复。方案2:相应吊顶的拆除恢复工作如需我方完成,我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预计相关吊顶拆除及恢复施工及相关已完成施工设备、设施及管线等保护费用等其他必要费用总计约80000-100000元。二、关于空调设备配件丢失事宜:本项目于2018年1月28日完成验收,据我方电话沟通了解,验收后9号楼23层的空调室内机面板(19套)、线控器(19套)、控制线(19套)由供货方项目经理***将之分别存放于23层机房内及物业前台处。2020年12月20日我方与物业**及******及供货相关人员沟通后,发现空调面板、线控器、控制线等设备配件均不在23层空调机房及前台处,现不知所踪。上述空调配件时设备安装及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配件,请建设方或者供货方提供上述配件。三、冷凝水管安装方案问题:建设方复工通知中要求9号楼23层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安装,原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建设方、监理方及LG厂家现场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包装箱内附带配套说明书等对于冷凝水管部分均没有增设通气孔的说明及要求。但根据2020年8月份建设方物业***提供的空调厂家(LG)安装手册(2020版)所载说明,为了减小排水压力建议对空调冷凝水管每5-10米增设加装通气孔,请建设方及相关方确认是否增加通气孔,如需增加,须另行增加费用约3000元。……因此方建议本项目的9号楼23层相关施工应由建设方及我方另行协商签订相关施工合同;若不能达成一致签署相关施工合同,则我方保留当时竣工决算时建设方没有给我方决算的9号楼23层已经完成部分工程费用的追索权利。”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北京大田公司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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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质保期内,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提出案涉9号楼16楼办公室及三楼食堂大厅不制冷,要求北京大田公司进行修复。后北大科技园公司找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最终经双方确认,北京大田公司同意支付维修费9800元。2020年8月4日、10日,北大科技园公司向北京大田公司发送了关于9#楼多联机中央空调内机漏水问题的邮件,并载明内机连接冷凝水管和走廊上冷凝水管都未设置排气口,要求北京大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北京大田公司以该问题系质保期后出现,如需整改需额外支付费用,且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附带配套说明中对于冷凝水管部分均没有增设通气孔的说明及要求,如需增加,须另行增加费用约3000元。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北京大田公司未就北大科技园上述反应的问题进行整改。
再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至2020年1月24日届满;案涉工程除9#楼23层未验收,其余工程均验收合格。北大科技园认可北京大田公司就9#楼23层进行了部分施工,但双方未办理结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签订的《北大资源.***项目空调通风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北京大田公司按合同要求进场进行安装施工,并完成了除9#楼23层的工程,且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并办理了结算,北大科技园公司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就9#楼23层未完成的部分工程,双方通过签订会议纪要和结算协议书的形式进行了补充约定,北大科技园公司扣留了北京大田公司120748.53元工程质保金和作为9#楼23层施工的保证金12万元。现北京大田公司以北大科技园公司通知其对9#楼23层进行复工不能为由,要求北大科技园公司返还扣留的质保金和保证金。本院认为,首先,案涉9#楼23层因北大科技园公司原计划进行精装修自用,方案未定,故暂未施工,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会议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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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和结算书约定,北京大田公司应在北大科技园公司确定装修方案后,15个自然日内必须进场施工,且北京大田公司已书面通知了北大科技园公司进行复工,北京大田公司辩称因9#楼23层进行了装修如复工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故不同意复工通知载明的按原方案进行执行,且该层安装空调的配件丢失,需北大科技园公司另行提供。根据北大科技园公司向北京大田公司发送的复工通知中仅载明9栋23层维持原设计方案不变,且庭审中北大科技园公司亦陈述如因其自身原因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同意另行补充签证支付;另,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北大科技园公司在其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北京大田公司,双方共同验收并交接给北京大田公司,北京大田公司须配合北大科技园公司将相关材料设备运至北京大田公司现场仓库。接收后,北京大田公司负责保管责任,丢失或损坏由其负责赔偿。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中已明确载明合同所涉及至货物已全部到货,且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大田公司已完成了案涉工程除9#楼23层的其他所有工程的安装施工,故案涉空调的设备已交付至北京大田公司,保管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北京大田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北京大田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北大科技园公司发送的申请函中载明,若2019年8月底9#楼23层无法确定施工,将申请解除9#楼23层施工合同,但之后并未向北大科技园公司提出该解除合同,仅以上述理由拒绝复工。故双方对解除合同未达成一致的合意,且对9#楼23层的施工双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北京大田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对其主张北大科技园公司返还因履行9#楼23层而暂扣的12万元履约质保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北大科技园公司反诉要求北京大田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的主张,因该《会议纪要》系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合同达成的补充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故对北大科技园公司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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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返还质保金120748.53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就案涉工程(除9#楼23层外)进行结算的工程款为2414970.6元,在结算时扣除了结算价2414970.6元中5%的质保金120748.53元,该质保金为除9#楼23层外的工程质保金,而案涉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因双方庭审中一致确认案涉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于2020年1月24日届满,故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公司该质保金,但在质保期内产生了一定的维修费用,且经双方确认,北京大田公司同意支付北大科技园公司维修费9800元,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约定,该费用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故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应返还质保金110948.53元(120748.53元-9800元),对原告(反诉被告)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北京大田公司主张北大科技园公司支付9#楼23层工程产值33561.66元的诉请,因该完成部分工程双方未进行结算,且该部分工程尚未履行完毕,故对原告(反诉)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北京大田公司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的问题。因北京大田公司提交的质保金退还申请表,北大科技园公司否认收到,北京大田公司亦未提交其他关于北大科技园公司收到其申请退质保金的依据,且双方对逾期利息未进行约定,故本院确定以北京大田公司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增加该项诉请之日(2022年7月12日)起,以应返还质保金110948.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关于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北大科技园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北京大田公司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自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部分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北京大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北大科技园公司进行了书面催告,故对北京大田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公司主张律师费的问题,因双方对律师费未进行约定,且北京大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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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技园公司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北大科技园公司反诉主张北京大田公司支付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95599元及劳务费9559.9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北大科技园公司在质保期内向北京大田公司提出案涉9号楼16楼办公室及三楼食堂大厅不制冷,要求北京大田公司进行修复,后北大科技园公司找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最终经双方确认,北京大田公司同意支付维修费9800元,且该费用在本案质保金中予以了扣减。对北大科技园公司主张的剩余维修费85799元及劳务费,因该费用发生在质保期外,且根据北大科技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质保期满后提出的相关问题系前期质保期内问题的延续,故对其要求北京大田公司承担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北大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7月3日达成的《会议纪要》;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北大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10948.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10948.5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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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北大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89元,由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44元,由江西北大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江西北大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