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5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75XXXX)。
法定代表人:徐京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汉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38XXXX)。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执行董事。
北京大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田公司)与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科技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田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给付欠款15548808.19元、诉讼费57546.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大田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欠款15548808.19元、诉讼费57546.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大田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京0115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潇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