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科宏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2民初65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启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科宏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55号龙旺商业中心1#楼12层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MYF8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大厦五层510、511、515、516、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96051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科宏盛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中科宏盛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打算走工伤认定程序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中科宏盛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