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民初504号
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513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强(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颇(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交纳2577元,由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田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