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民初504号 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513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强(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颇(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交纳2577元,由原告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田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