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青岛永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伍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4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云兴,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翁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筠,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1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上诉人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1日,违约金金额暂为36,561.15元(与一审判决相差35,938.85元);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上诉人认为应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且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支付的服务费本金为507,500元,一审法院判令的违约金高达72,500元,该数额明显过分超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答辩:一审正确。

**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向**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507500元;2.判令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向**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算截止至生效判决给付之日止。至2019年12月31日,暂计60900元;3.判令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向**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查明事实,**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乙方)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3月签订香港东路x号项目《设计咨询合同》,约定:“三、合同专业条款7.1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设计服务费,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附录7合同价款及支付:3.(1)项目设计服务费为人民币1450000元整。(2)甲方设计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分期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435000元;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中期汇报成果给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满意,同时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专用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507500元;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100%概念设计成果给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满意,同时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专用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507500元”。该合同还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结尾处有双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018年7月23日,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第一笔款项435000元,2018年12月24日,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第二笔款项507500元。

**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提交往来邮件、微信截图,主张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邮件向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递交了概念阶段工作成果,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联络人确认项目尾款可以结算,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称真实性需要落实。**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提交催款邮件、律师函、快递单及快递签收单,主张**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概念阶段设计费向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两次催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称经办人已经不在,需要落实。**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发票、付账单、快递签收单,主张**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概念阶段设计费507500元进行请款,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对发票认可,其他需要落实。**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提交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评审及签确流程一宗,主张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已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概念阶段设计成果予以确认,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提交律师函、快递单及快递签收单,主张**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催收,律师函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已签收,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提交《法律服务聘用合同》及发票一份,主张应由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0元,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称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并未约定支付律师费,因此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既已交付概念阶段设计成果,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亦当庭承认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且**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故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要求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其支付设计服务费5075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设计服务费,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未支付按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的款项,按照合同总价1450000元的5%,违约金应当为72500元。

关于**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合同中未对律师费用的负担进行约定,故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设计服务费507500元;二、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72500元;三、驳回**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2元,保全费3612元,由**贝格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承担404元,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2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设计咨询合同》对于违约金作出约定,现上诉人违约,其应向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上限内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不予变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由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刘昭阳

审判员  林伟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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