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26168号 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银泰中心3号楼37层3702室。 法定代表人:***(IANKEITHGRIFFITH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289号物理层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鑫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大鑫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大鑫溉公司支付设计费2218400元;2.判令恒大鑫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18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大鑫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5日,凯达公司与恒大鑫溉公司签订了《重庆恒大中央广场(G20-1/04)地块总体规划、立面方案、主塔和宴会厅平面方案及立面初步设计咨询顾问合同-凯达》(以下简称《咨询顾问合同》)。该合同约定,恒大鑫溉公司委托凯达公司提供重庆恒大中央广场(G20-1/04)地块项目相关建筑的设计咨询服务,恒大鑫溉公司应支付设计费,如有逾期,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咨询顾问合同》签订后,凯达公司即根据恒大鑫溉公司指示开展设计工作。此后,经协商,双方就《咨询顾问合同》项下设计款的支付事宜先后签订了《重庆恒大中央广场(G20-1/04)地块总体规划、立面方案、主塔和宴会厅平面方案及立面初步设计咨询顾问合同补充协议1》(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重庆恒大中央广场(G20-1/04)地块总体规划、立面方案、主塔和宴会厅平面方案及立面初步设计咨询顾问合同-凯达>补充协议2》(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根据双方于2020年9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双方就《咨询顾问合同》项下合同总金额调整、设计费核减及款项支付事宜达成最终安排,根据实际委托设计咨询面积,调整了合同的暂定总金额,并根据凯达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将原《咨询顾问合同》设计费核减确认为879.84万元。双方同时确认,截至《补充协议2》签署之日,恒大鑫溉公司已支付658万元。据此,恒大鑫溉公司还应支付设计费221.84万元,有关款项需在该《补充协议2》签署后次月内支付完毕。2020年10月22日,凯达公司向恒大鑫溉公司发送《请款书》,要求其支付设计费221.84万元,并随附邮寄对应金额增值税发票。此后,凯达公司多次向恒大鑫溉公司催讨上述欠款及有关利息,恒大鑫溉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 被告恒大鑫溉公司辩称,存在2218400元设计费未付的请款,已收到相应发票,但具体收到时间无法核实,2218400元设计费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由法院依法认定。关于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建议从凯达公司起诉之日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发包人(甲方)恒大鑫溉公司与设计人(乙方)凯达公司签订《咨询顾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重庆恒大中央广场(G20-1/04)地块总体规划、立面方案、主塔和宴会厅平面方案及立面初步设计咨询顾问;本合同以单价包干形式计费,设计费暂定总价(含税总金额)为1880万元,其中不含税总金额为1773.584906万元等。 2019年11月5日,甲方恒大鑫溉公司与乙方凯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双方就《咨询顾问合同》的赶工奖励支付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0年9月27日,甲方恒大鑫溉公司与乙方凯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约定:根据实际委托设计咨询面积,原合同总金额由暂定1880万元变更为1926.39万元;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需核减设计费1046.55万元,故原合同实际总金额由1926.39万元调整为879.84万元,甲方已付658万元,余221.84万元未付,原合同如有应付未付差旅费、驻场服务费的,乙方在申请支付原合同余款时,可一并申请支付;上述余款和应付未付差旅费、驻场服务费(如有)于本协议签署后次月内一次性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先行提供等额合法有效(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关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待甲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原合同即视为履行完毕,乙方不再履行原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同年10月21日,凯达公司寄送《请款书》及发票,《请款书》内容为:项目名称重庆恒大中央广场南地块项目;本请款书含增值税所欠总数2218400元,请在三十天内电汇至凯达公司账户。该《请款书》抬头载明,恒大鑫溉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2楼3202室,***。凯达公司提交的截屏显示,寄送给**系统显示2020年10月23日收方客户本人签收。 2021年6月29日,凯达公司向恒大鑫溉公司邮寄《催缴函》并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恒大鑫溉公司支付设计费2218400元。《催缴函》抬头载明,恒大鑫溉公司,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92号1幢重庆恒大中心39楼,收件人**。凯达公司提交的顺丰快递显示,该《催缴函》于2021年7月1日被签收。 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受凯达公司委托向恒大鑫溉公司**邮寄《关于重庆恒大中央广场(G20-1/04)地块项目未付费用的律师函》,要求恒大鑫溉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向凯达公司支付项目欠款221.84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律师函于同年7月30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凯达公司与恒大鑫溉公司签订的《咨询顾问合同》《补充协议1》及《补充协议2》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从《补充协议2》约定内容看,双方就凯达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进行了确认,恒大鑫溉公司应依约履行。恒大鑫溉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收到凯达公司开具的发票,相应付款条件已成就。现恒大鑫溉公司未就上述设计费付款,凯达公司要求恒大鑫溉公司支付设计费22184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补充协议2》约定,恒大鑫溉公司应在协议签署后次月内一次性支付。现恒大鑫溉公司未支付,凯达公司存在利息损失,其要求恒大鑫溉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设计费2218400元; 二、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18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7元,由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 堃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