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4民终1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道沙沱社区南沱巷**江城名都商业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9103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785787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玥佳,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消防服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3日对上诉人**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消防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玥佳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以侵权责任纠纷处理,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而非合同法。2.在本案事故中,**物业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消防栓无水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从本案事故发生经过看,即使消防栓有水也不会减轻***、***的损失。3.一审以***、***自行申报的财产统计表作为定损依据错误,统计表上所列财产及价格均无证据证明,与客观事实也不相符。 ***、***辩称,1.消防设施的维护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在火灾发生时,因消防栓无水导致损失扩大是事实,**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2.一审中,***、***主张以消防部门折价计算的损失为依据,在庭审中,**物业公司明确表示对损失不申请鉴定,现**物业公司上诉又对该损失不认可,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防服务公司述称,1.消防服务公司并非被上诉人,一审也未判决消防服务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与消防服务公司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与消防服务公司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已经在火灾发生之前到期,消防服务公司再无合同约定的维护义务,同时,消防服务公司与本案火灾事故发生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物业公司、消防服务公司向***、***支付火灾造成的损失396470元(其中***、***损失275410元、X-2业主***损失1000元、X-5业主***损失17760元、31-X业主***损失45200元、30-X业主***损失42100元、32-X业主**损失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6日14时15分***、***位于******道澎湖花园B栋X-1房屋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住宅及住宅内设备,过火面积60平方米左右。***消防救援大队于2019年10月26日14时28分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在扑救过程中发现该楼层室内消火栓无水,无奈从底楼接管道送水上去灭火。***消防救援大队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彭消火认字[2019]第001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14时15分许,起火部位为***客厅沙发处,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小孩玩打火机从而引燃沙发茶几等可燃物导致的火灾,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128630.4元。***消防救援大队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彭(消)行罚决字[2019]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楼层室内消火栓无水为由给予**物业公司罚款1万元的处罚。**物业公司已经实际缴纳罚款。涉案房屋已经翻新,***、***向***消防救援大队申报损失为275410元。 **物业公司与消防服务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将**澎湖花园小区A1、A2、B、C栋(住宅部分),约8万平方消防维护保养项目交付给消防服务公司维护保养,期限为1年,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约,**物业公司也没有委托其他公司维护保养。在本次事故中,X-1房屋相邻房屋皆有不同程度的损毁。***、***与相邻房主就损失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金额具体如下:X-2业主***损失1000元、X-5业主***损失17760元、31-X业主***损失45200元、30-X业主***损失42100元、32-X业主**损失15000元。 一审法院当庭释明可以对涉案房屋及相邻房屋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双方均当庭表述不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当庭释明可以对**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双方亦当庭表述不申请鉴定。***、***当庭陈述本案是基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对于追偿权另案起诉。**物业公司当庭陈述消防管道维护属于其职责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如下:一、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的问题?二、本案各项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的问题?在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与消防服务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已经于火灾前到期,消防服务公司再无合同约定的维护义务,同时在本次火灾事故中并没有过错,故消防服务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防救援大队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彭消火认字[2019]第001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起火原因的认定可以确认涉案火灾是***、***自身原因所致,是整个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存在重大过错。但同时根据***消防救援大队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彭(消)行罚决字[2019]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楼层室内消火栓无水为由给予**物业公司罚款1万元的处罚,**物业公司负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义务,然而未尽到相关义务,存在过错。经当庭释明可以对**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双方亦当庭表述不申请鉴定。故仅能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相关认定书来酌情考量责任划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次火灾是***、***自身原因引起,是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义务,造成涉案楼层消防管道没水,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损失。 二、本案各项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经当庭向双方释明可以对涉案房屋及相邻房屋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双方皆当庭表述不申请鉴定。则本案中可以认定损失的依据是***、***自行申报的275410元以及***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128630.4元。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鉴定的情况,结合涉案房屋损失的实际情况、使用年限、折损程度及市场价值,***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128630.4元可作为认定本案损失依据。至于相邻房主的损失属于追偿权范围,***、***应另行主张。故根据前述责任划分比例,**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涉案X-1房屋火灾所致的损失38589.12元(128630.4元×30%)。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因******道澎湖花园B栋X-1房屋火灾所致的损失38589.1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7.06元,由***、***负担5072.94元,**物业公司负担2174.1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若应承担,责任比例及损失金额的认定。现评述如下: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虽然,***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小孩玩打火机引燃沙发茶几等可燃物导致的火灾,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施救发现起火楼层消防栓无水是事实,并据此对负有消防设施管护义务的**物业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也是事实,而**物业公司亦认可其负有消防设施管护职责。在火势紧急情形下,因**物业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管护义务致使起火楼层消防栓无水,影响了火灾救援,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由此,一审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损失认定问题。从***、***一审提交的由***消防救援大队拍摄的现场照片看,火灾现场大部分物品已经烧毁无法识别,经一审法院释明,***、***与**物业公司均未对财产损失申请鉴定。但是,***、***受到损失是事实,在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损失的情况下,一审结合案涉房屋实际情况、***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物品折旧及烧损率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以及前述责任比例,认定由**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8589.12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5元,由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宏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简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