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鑫鼎盛思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东侧东信广场1-1-301号。
被执行人: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新建南路东侧福寓苑小区。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20000元、利息183600元、诉讼费6418元、执行费11436元,但被执行人未支付。经我院在银行、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左建同
审判员  白向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