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市绿色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5民初455号
原告: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东侧东信广场1号楼1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左果花左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张某,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绿色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西路5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雄刘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绿色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同市鑫鼎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贺美忠
人民陪审员 徐贵仁
人民陪审员 白志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振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