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瑞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5民初115号
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忠
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童振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