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5民初115号
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原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忠
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童振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