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瑞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平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平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726号
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湖东片)樊庄村。
法定代表人:石烨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平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南环路红旗街口云锦里**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开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平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环路红旗街口云锦里**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开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平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平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16元,本院退还原告56966元,由***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审  判  员   闫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