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625某某怀与某某、江苏和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362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国,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和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38号和建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施兴兵。
原告**怀与被告**、江苏和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2019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