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东阳市九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5693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阳市九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李宅镇蔡卢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幢416、417、426、42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汉宁西路353号房地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东房白云共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8)第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