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7192号

原告:**。

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长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凯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