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7192号
原告:**。
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长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凯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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