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民字第52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虹。
被执行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长虹
被执行人: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吕长虹、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长虹、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长虹、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吕长虹、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履行归还借款43807元;并于每月25日之前支付款项50000元(从2015年10月起)直至本息结清,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吕长虹、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首期支付借款本金43807元义务,余款期限未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和解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24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忠东
审判员包福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