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曾应松。
委托代理人***。
被告王中成,
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熊砚芳。
委托代理人杜钦。
被告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吕朝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应松与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应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应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