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破申7号
申请人:淮安市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某某台球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市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消防公司)向本院申请淮安某某台球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5年5月7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某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某某消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4)苏080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某某公司支付某某消防公司工程款152300元及违约金。2025月3月12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某某消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4月7日,本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东路100号九升国际商业广场3192室。经初步查询,某某公司目前作为被执行人立案的执行案件共2件,涉案标的234280.2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本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某某消防公司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2024)苏080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且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破产主体。目前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有2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因此,申请人某某消防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某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淮安市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淮安某某台球娱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