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803民初3548号
原告:淮安市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某某某台球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诉被告淮安某某某台球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消防工程款152300元、违约金35200元(其中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二暂计算至2024年3月14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3日起按日千分之二暂计算至2024年3月14日至,此后以1523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保全担保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消防工程款152300元及违约金(以152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保全担保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7月27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在九升国际广场3楼的消防系统及消防设施的改造和维修项目,合同约定了工程维修内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负责的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该工程早已施工完成且己经于2024年2月2日取得开业检查合格证。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早己届满,被告至今仅支付了第一笔的50000元款项,其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原告委托发送律师函,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未提任何异议但至今仍未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023年9月被告又将卷帘门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等事务交原告完成,该部分款项共计22300元。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状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某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康某公司系具有消防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等资质的企业法人,成立于2019年5月20日。被告某某某公司系具有台球活动、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等资质的企业法人,成立于2023年7月13日,其股东为淮安杰斯凯台球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为被告公司的监事。
2023年7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工程名称:九升国际广场3楼(某某某公司);三、工程地点:九升国际广场3楼(某某某公司)四、维修内容:九升国际广场3楼(某某某公司)消防系统改造(包含喷淋,消火栓,报警,风口,应急疏散等消防设施。直至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乙方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乙方找,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施工材料检测报告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装修材料检测费用。)五、合同价款:消防工程价款为180000元,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六、付款方式:本工程合同签订后先付50000元;施工许可证下来后再付80000,工程取得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后付清余款50000元。九、双方的权利及责任:甲方:(1)甲方应按合同按时付给乙方工程款,否则视为违约,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二向乙方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额的30%……”合同内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3年12月8日,淮安市淮安区行政审批局发布淮区审建消备字[2023]第006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载明,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某某某公司向其提交了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024年2月1日,淮安市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淮安消防许字[2024]第0003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载明:某某某公司: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场所名称)某某某公司(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100号九升国际商业广场3192室)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如下:一、决定对某某某公司(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100号九升国际商业广场3192室,场所所在层数为地上第3层(局部),场所建筑面积1176.1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准许行政许可。场所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批准的项目,应当取得规划、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等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该文件由签收人***于2024年2月2日签收。
2023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00元,汇款附言为工程款。
2023年9月25日,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微信聊天称:“1楼一趟卷帘没有帘布,其他正常,2楼一趟需要更换控制箱,一个需要更换电机,一个帘布卷翻了”,***回复称:“那你抓紧修”。原告公司员工:“可以,按照合同单价,增加费用啊”。***回复:“好的”。
2023年11月4日,原告公司员工向***发送微信称:“1,控制箱5×1500=7500;2,三台电机1600×3=4800;3,新装一樘卷帘,6500,4,新装一樘帘布3500,共计22300”、“钱总,***的费用,这个我跟谁结账”。***回复称:“合同拿了找刘总去。”
原告还提供了其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刘总、微信名为“左右的左”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均为索要案涉工程的工程款。
2014年1月5日,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出具(2024)苏铭律字第001号律师函,载明:“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反映:贵司与委托人于2023年7月27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委托人负责贵司在九升国际广场3楼的消防系统改造项目及消防设施项目,直至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贵司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贵司分别于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下来后、取得消防开业检查合格后三个节点分期付款。委托人在接手该消防工程项目后一直兢兢业业为该消防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早已施工完成且已经于2023年12月8日取得淮安区九升国际广场杰仕凯台球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备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早已届满,贵司至今仅支付了一小部分工程款。贵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节点进行付款,让委托人有理由相信整个工程款贵司不可能按约定足额支付。贵司理应支付前述款项、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等,但委托人数次与贵司索要均未果,贵司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一定的损失。现委托人委托本所致函贵司:恳请贵司在本律师函发出后三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委托人考虑一直合作愉快及双方仍继续合作的关系,若贵司能在函告时间内足额付清款项的,委托人可以选择放弃向贵司主张逾期付款责任、赔偿损失等的权利。若贵司未能按前述函告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委托人将可能会寻求司法途径维权,有权请求履行支付款项、支付违约金等义务并可能要求贵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相应损失。无论委托人选择哪种方式维权,届时贵司可能承担除欠款外的责任,且应承担委托人为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若贵司接函后三日内未提异议,视为贵司认可律师函函告的内容,在贵司未按前述函告内容履行的情况下,委托人将依律师函函告的内容主张自己的权利。”2024年1月9日,原告公司员工将该函发送至微信名为“左右的左”的被告公司员工微信上。
另查,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因本次诉讼,原告支出律师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现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消防工程款152300元及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原被告双方员工聊天记录显示,案涉工程的工程总价款为202300元(180000元+22300元),被告已付款50000元,剩余应付工程款为152300元(202300元-50000元)。
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合同中约定:“本工程合同签订后先付50000元;施工许可证下来后再付80000,工程取得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后付清余款50000元”、“甲方应按合同按时付给乙方工程款,否则视为违约,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二向乙方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额的30%”。现原告主张自以152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因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LPR的四倍,故原告的利息应当以152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且利息最高不超过60690元(202300元×30%)。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保全担保费500元及律师费3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内并未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承担,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律师函亦未得到对方的确认,故原告该项主张无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某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某某某台球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52300元及违约金(以152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利息最高不超过60690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45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17.5元,由原告淮安市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淮安某某某台球娱乐有限公司负担54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法院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原告淮安市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43×××92;被告淮安某某某台球娱乐有限公司缴费账号:43×××44)。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