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114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孔佑凯,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岩,职务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6)辽0114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43740元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开发的黄河府小区有若干套商品房屋,己查封其中21套房屋,但该烂尾小区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至今尚未找到。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114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执 行 长  郭 建
执 行 员  朱文韬
人民陪审员  王 闯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