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12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胜利南街677号2-1室。
被执行人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胜利南街67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辽0112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112执15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陶爱党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刘海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