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2民初3083号
原告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68-2号。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胜利南街6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胜利南街677号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9元,减半收取2009.5元,由原告沈阳固得力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