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庚宝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州村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庚宝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4916号之一
原告上海州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庚宝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州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庚宝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州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州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州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8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上海州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楼妙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