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6执保846号
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研究所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研究所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105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鲁1526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022.8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022.8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