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邦兴业电梯有限公司

河北众邦兴业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众邦兴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汪家铺乡于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336327234L。
法定代表人:李玉亮,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众邦兴业电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公司信息、车辆、网络资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秀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