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山县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2186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申请人:盘山县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胡家镇。
法定代表人:宋瑞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山县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0)辽112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盘山县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申请执行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职权保全冻结盘山县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66.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山县益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866.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晏 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会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