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

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永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3609号
本院受理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永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武汉永晴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永晴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林
书记员  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