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2994号之二
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大盛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盛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路5号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1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永江。
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电气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45元,减半收取380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静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雯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