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

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2994号之二

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大盛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盛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路5号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1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永江。

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电气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45元,减半收取380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静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雯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