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晨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2137号

原告:***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刘口工业园叶和路3号。

法定代表人:程家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承才,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开发区华师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韩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计732元,由原告***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行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