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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宇宙物流有限公司、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7101民初18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宇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廖家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师园路5号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1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永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华,湖北耀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新宇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气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提出反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维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岳碧寒
书 记 员 谯 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