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

台州卓裕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70号



原告:台州卓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盐盘村。




法定代表人:黄祥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翰,男,台州卓裕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福,男,台州卓裕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师园路**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楼)第**。




法定代表人:韩永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卓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台州卓裕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卓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叶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