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4508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科技园1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大盛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盛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电科北方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19.50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